修武县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招聘公告
为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服务网底,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建立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逐步实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26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平稳过渡,择优聘用”的原则,在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中聘用,确保原有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平稳过渡。
二、招聘范围及人数
本次招聘范围为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招聘人数26名。
三、聘用方式
本次招聘的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推进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执业助理医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执业医师放宽至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日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
2.专业资格要求:已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应聘:(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招聘公告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招聘公告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5)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或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流程。
1.信息发布。本次公开招聘公告及相关信息在县卫健委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应聘人员务必经常登录查看招考信息,因个人原因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报名及审核。本次报名根据知情自愿原则,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9月6日-8日
报名地点:修武县卫健委基层卫生股
报名所携带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2023年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申报表;
3.面试阶段。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采取医疗卫生知识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最低合格成绩为7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4.政审阶段。通过面试的人员按要求提交相关政审材料。
5.拟聘用公示。根据面试成绩,按拟聘人员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聘用人员,比例内末位出现面试成绩并列的,优先聘用具有三年以上乡村医生工作经验或具备一定电脑操作水平的人员。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拟聘用人员无故不办理或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此次“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聘期2年,聘期内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考评合格的签订续聘合同。
(三)聘期管理模式
1.受聘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派遣到辖区村卫生室工作,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可以按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经费补助政策不变。
2.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受聘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县人社局确定的企业职工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乡镇卫生院缴费部分纳入其正常支出范围,县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单位部分予以补助。对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受聘乡村医生,退出受聘岗位后,不再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3.当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岗的“乡聘村用”乡村医生,进一步增强乡村医生的岗位吸引力。
(四)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受聘乡村医生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2.受聘乡村医生不服从管理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发生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3.受聘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休(退出)年龄的;
4.受聘乡村医生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纪律与监督
(一)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凡发现报考者与拟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应聘人员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领取有关证件、通知和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凡考试期间有替考、作弊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取消本次应聘资格。
(三)招聘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本公告由修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联系人:闫晖玲、秦华、郑晶晶
修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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