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2023年卫生健康系统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满洲里市2023年卫生健康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医疗单位工作需要,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引进急需紧缺卫生专业人才,为确保满洲里市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特发布本公告。
一、引进计划(见职位信息栏)
本次计划引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名。引进岗位、人数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满洲里市2023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岗位需求统计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全日制本科生不超过35周岁(1987年4月3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1982年4月3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高技能人才不超过45周岁(1977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5.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资格条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人才;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其专业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人才;
3.具有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或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专业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人才;
4.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
引进人才需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具体详见《岗位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引进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应届毕业生);
2.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引进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8.其他不适宜引进情形的人员。
三、引进程序
(一)发布公告
本次引进公告在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网、满洲里市就业创业网对外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
1.此次人才引进为现场报名、现场审核。报名地点为:满洲里市卫生健康委(党政机关大楼3楼1353会议室)。
2.报名时间: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6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3.报名时须提交《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二寸免冠蓝底照片2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2023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持加盖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可以如期毕业的证明,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前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学历认证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规培合格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需签署《无不得引进情形承诺书》、《回避承诺书》,有工作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4.报名人员应认真阅读或咨询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报名所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而影响资格审核的,责任自负。
5.每人只能填报一个岗位,凡报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6.资格审核工作由满洲里市卫生健康委、用人单位双重审核、签字,资格审核合格后进行人岗相适评估。
(三)人岗相适评估
人岗相适评估工作由市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进行人岗相适评估。人岗相适评估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由评估专家组现场打分,满分为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数计算出参加面试人员的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评估成绩现场公布,设立最低录取分数线,评估成绩低于70分,不予聘用。根据录取名额,若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由评估专家组现场加试一题。面试期间,对成绩有异议的,由评估专家组现场复核一次,确定最后成绩。
人岗相适评估时间和地点将通过电话另行通知,应聘人员保持电话畅通,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联系不到本人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本次引进人才工作对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以及拟引进人员公示环节出现缺额时,按照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进行递补,低于70分的不予递补。
市委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引进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及人事档案审核。人事档案审核标准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执行。审核不合格,取消引进资格;审核合格的,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四)体检与考察
1.体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引进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体检的、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费用自理,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
2.考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成立2人(含2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引进人员是否符合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引进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引进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五)公示和聘用
(一)公示
对拟引进人员在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反映有问题的,待满洲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提交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引进资格。
(二)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人员,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纳入编制管理。
四、试用期、服务期制度
引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引进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办理解聘手续。
引进人员5年内不得调离满洲里市,服务不满5年调离本市,退回相应支持资金。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五、待遇
(一)引进人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的,按岗位聘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兑现相应岗位待遇。
(二)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经市委编委会研究通过后,可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为其办理调动手续。配偶未就业的,鼓励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引进人才的随迁适龄子女就读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保障其就学。
(四)引进人才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5年内以本人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非首次购买住房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租住住房(含居住亲友住房)的,先行支付12个月的租房补贴,其余分年度补贴,补贴期限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且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选择先租房后购房的,支付购房补贴时扣除已支付的租房补贴。
六、纪律监督
(一)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报名人员凡与引才单位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报名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以及该系统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并须签订《回避承诺书》。引才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引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二)人才引进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党组和用人单位对引才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评估考核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人才引进全程接受社会监督。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全过程,对违反引才工作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引进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引才工作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报名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电话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满洲里市2023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岗位需求统计表
附件2:满洲里市2023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报名表
满洲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岗位 | 引进 | 学历要求 | 学历类别 | 学位 | 专业 | 年龄 | 其他资格条件 |
临床医生 | 1 | 研究生及以上 |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 | 硕士及以上 | 临床医学类 | 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5周岁 |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 |
药剂师 | 1 | 研究生及以上 |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 | 硕士及以上 | 药学类 | 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5周岁 | 具有初级师(药学)资格 |
临床医生 | 4 | 本科及以上 |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 | 学士及以上 | 临床医学 | 本科生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5周岁 |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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