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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乐清市医疗卫生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药卫生类工作人员的公告(一)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药卫生类工作人员23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学位、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户籍要求:乐清市户籍,或乐清市籍贯且父母至少一方具有乐清市常住户籍,或温州市生源的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不限户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①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的;
②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③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④现役军人、乐清市卫健系统在编人员、原乐清市卫健系统在编人员离(辞)职未满5年;
⑤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⑥已取得乐清市卫健系统录(聘)用资格人员(含未确定岗位的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委培生);
⑦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人员;
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规定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其他具有编制的公职人员报考须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见附件3)。报考时务必确认与本单位的最低服务期,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有关义务。
(六)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精神,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上述第(五)类、第(六)类及第(三)类中“乐清市籍贯且父母至少一方具有乐清市常住户籍”的相关对象请于报名时将证明材料上传至报名网站附件栏。
二、招聘岗位(见职位信息栏)
(一)招聘岗位需求详见《2023年乐清市医疗卫生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药卫生类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一)》和《选岗专业需求表》(附件1、2)。
(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与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报名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采用网络方式进行。
(一)报名、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23年5月4日9时— 5月6日17时。
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5月4日9时—5月8日17时。
报名网址:http://rcpj.zjyxjl.org.cn(浙江省医学考试综合管理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未通过的可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温馨提醒:报名时间结束后审核不通过的,将不再予以改报,请报考人员注意时间节点,提前报名。
(二)网上缴费确认
时间:2023年5月10日9时— 5月1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5月10日9时前会收到缴费短信,请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缴费,每科考试费50元。缴费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网站中“统一支付”选项打开“公共支付”页面查询。若无法完成网上缴费确认,可在5月11日上班时间与乐清市卫健局组织人事科(**)联系,未及时缴费确认,视为放弃报名。
(三)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3年 5月23日9时—5月27日11时
已完成缴费人员登录报名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一)本次考试不设开考比例,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时间暂定为2023年5月27日,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力突发情况,时间另行通知。内容为专业科目一门,笔试满分为100分。报考者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二)本次招聘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同一笔试科目参加考试人员超过(包括)5人的,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同一笔试科目参加考试人员笔试平均成绩85%的标准划定,保留小数点后1位;同一笔试科目参加考试人员少于5人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和成绩将在中国·乐清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公布。
五、资格复审
(一)根据考生成绩按岗位代码从高分到低分1︰1确定资格复审对象。麻醉、生物医学工程、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学等岗位根据考生成绩分岗位代码依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考生单向选择聘用单位(该单位招聘计划数用完为止)(岗位见附件2)。如遇同一岗位内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同分的,则以下列次序优先:(1)学历高的,(2)毕业年份早的。如不能区分的,则另行加试。
(二)具体确定的资格复审对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办法在乐清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eqing.gov.cn/)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未通过的,其空缺资格在同一岗位代码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六、体检、考察
体检由市卫健局与市人社局共同组织。体检对象名单公布后,岗位不再予以递补,体检时间和集合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体检参照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不合格者淘汰。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对体检合格者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进行考察,由市卫健局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聘用
(一)体检、考察通过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其档案由市卫健局存管。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eqing.gov.cn)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查实确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相关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公示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资格。在职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之前自行负责与原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四)被确定的聘用对象一律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年限)。如未取得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在聘用之日起3年内(住院医师在规培期限内)取得,逾期未能取得,聘用单位一律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八、注意事项
(一)非乐清市户籍考生需在签订聘用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移到乐清市。
(二)为维护公开招聘的严肃性,确保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与公正,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伪造学历、证书、证明等的人员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报考和聘用资格人员,或在报名、笔试、资格复审、体检、公示、聘用各个环节中发现与招聘公告不相符人员,查实后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请应聘者自行留意。
(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人事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请广大报考人员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本公告由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附件1:2023年乐清市医疗卫生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岗位需求表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
岗位代码 | 岗位(科室)名称 | 需求人员职业(岗位) | 经费形式 | 招聘计划数 | 报考资格条件 |
| 考试科目 | ||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年龄 | ||||||
0801 | 神经外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02 | 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03 | 耳鼻咽喉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2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04 | 眼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眼科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05 | 皮肤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06 | 烧伤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07 | 重症医学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08 | 骨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09 | 外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0 | 手外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1 | 口腔科 | 口腔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2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2 | 病理科 | 病理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病理、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3 | 康复医学科 | 临床中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3 | 针灸推拿、中医康复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中医学 |
0814 | 精神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2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5 | 放射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2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6 | 心电图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7 | 超声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8 | 院感科 | 临床医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临床医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19 | 西药房 | 药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2 | 药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学位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药学 |
0820 | 眼科 | 眼视光医(技)师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眼科学、眼视光学、眼视光技术 | 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 |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临床医学 |
0821 | 临床护理 | 护士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5 | 护理、护理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 |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护理学 |
0822 | 妇产科 | 助产士 | 财政适当补助(报备) | 1 | 助产、助产学 | 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 |
|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 护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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