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藏医院

1983年 501-2000人 公立医院+附属医院 (三甲)

3人

 110

2023.11.23-2023.11.30

已结束

重症医师、骨科医师、外科医师
全职
博士起
有编制,只招应届
招聘要求

青海省2024年度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学历人才,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面向2024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100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才对象

此次引才范围主要面向2024届优秀高校毕业生,以引进博士研究生为主,带动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20222023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可列入此次引才范围。

二、引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学习成绩优良,诚实守信,甘于为新青海建设服务奉献。

(三)符合具体岗位设置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的2024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须在2024731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412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412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上述引进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录用)。

(四)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712月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212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12月以后出生),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体岗位、人数及专业要求等详见附件。见职位信息栏

三、引才程序

本次引才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发布引才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核测评、签订就业协议、体检和考察、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引才公告

引才公告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新闻网、青海人才工作网、青海三江学堂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可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时应聘人员需要填报报名表(一式2份,粘贴照片),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学位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以及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学历应聘人员还须提供本科以上各学历阶段已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网上报名的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名资料。

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自愿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发布的岗位条件和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工作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聘用(录用)资格。

(三)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根据岗位的学历要求,采取线上或线下考核测评方式,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基本能力。线上主要采用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进行考核。

1.引进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面谈、专家评价、学术成果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2.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试讲、面试交流、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3.引进紧缺专业本科学历的,主要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综合素质测评、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工作根据需要可在集中引才地区组织进行,也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再到用人单位参加考核测评。具体考核测评方案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

(四)签订就业协议

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岗位数和参加考核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环节人选,由用人单位与国内2024届毕业生、毕业院校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与国(境)外院校在读人员签订双方协议。20222023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五)体检、考察

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或双方协议)的应聘人员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参加体检、接受考察(政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体检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考察(政审)工作除对应聘人员基本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等情况审查外,要突出应聘人员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企业引进人才的体检和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简化程序。

(六)公示、办理入职手续

经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录用)人选,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属不宜聘用(录用)的,取消聘用(录用)资格。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聘用(录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入职手续。

1.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级、市(州)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2.使用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额度的,由公立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在合同期内,按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办理入职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与该企业员工相同的各类社会保险。

四、具体事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公职或学籍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4.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

5.在以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仍在惩戒期的;

7.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

8.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

9.已经在我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10.聘用后构成回避情形的;

11.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的研究生;

12.其他不得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二)20222023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版)》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旧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四)事业单位引才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无人报名、考核测评后无符合人员、因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空岗,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岗位需求情况调整招聘岗位计划。调整招聘岗位计划须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五)事业单位和应聘人员在组织或参与公开招聘时需要回避的,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相关要求提出回避。

(六)如出现以下情况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双方协议)无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的;未按时参加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七)引才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五、优惠政策

应聘人员除享受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也可按照《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青组字〔2019334号)、《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9112号)、《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青教基〔201980号)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省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由省委人才办按照规定给予特殊支持(安家费),具体标准是:博士研究生,若为青海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急需紧缺的,可直接认定为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引进拔尖人才,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4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10万元;本科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3万元。

各市州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可按照各地区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支持(安家费);中央驻青单位和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可由引进单位给予特殊支持(安家费)。

(二)被认定为拔尖人才的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在青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在我省未享受政府提供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不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省级人才保障周转住房。愿意在青购买住房的,各市州、省直用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3.享受“家庭式”人才引进政策,对省级事业单位引进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引进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在服务期内可以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规定在空缺编制内直接考核聘用。

4.按照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的原则,从优保障子女入学。

5.事业单位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

6.事业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来青前的收入水平和在青工作绩效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也可以课题、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企业可按照相应规定确定其合理薪酬。

7.优先推荐参加学习进修、实践考察,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表现优秀的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8.各用人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9.由省委人才办建立长期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引进人才的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等省级人才项目。

六、相关要求

各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报名、资格审查、考核测评、签订协议、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引才过程中相关信息由各用人单位及时发布,请广大应聘人员予以关注并及时查询。

招满为止,有意请电话咨询,具体招聘时间以官网公告为准


青海省2024年度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需求汇总表(事业单位)

青海省2024年度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需求汇总表(企业)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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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简介
    青海省藏医院成立于1983年,坐落于青海省会西宁市,是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单位,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服务,全面做好医疗、护理和科研工作,下设循化县中藏医院、内蒙古鄂尔多斯蒙藏医院两家分院。历经30多年,现已发展成为集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药物临床试验、药物研发、预防保健、国际交流为一体的三级甲等藏医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国家重点民族医医院、全国藏医药信息化示范单位、青海省示范藏医院、青海省蒙藏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基地、青海省风湿病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单位、青海省住院医师规培基地、全国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省级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是青海乃至全国藏医药窗口单位。
    医院业务用房面积达8万平米,编制床位数达800张,开放床位650张,全院职工618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01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9人,省级学科带头人5人,博、硕导师12人,全国继承名老藏医专家学术经验指导老师1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和国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专家3人,已建成5个名老藏医药传承工作室,藏医首席专家尼玛荣膺“国医大师”荣措称号、名老藏医药专家桑杰荣获“全国名中医”荣措称号,10余位藏医药专家获得“2013何梁何利科技奖”、“2016年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全国中医药杰出贡献奖”、“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创新争先奖”、”“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国科协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国家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医院秉承藏医药传统理论,为充分发挥藏医药特色优势,设有25个医疗医技及辅助科室:药浴科、综合内科、肝胆科(肺病科》、心血管科、脑血管科、脾胃科、妇科、外治科、皮肤病科、治未病科、肿瘤科、普外科、骨科、门诊部、急诊科、麻醉科(手术室)、眼科、口腔科、检验科、功能科、影像科、体检中心、制剂科、药剂科、制剂药品质量部。其中,藏医风湿病科、藏医心脑血管科和藏医脾胃病科3个专科是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藏医脾胃病科、藏医神志病科、藏医外治科、藏医药浴科、藏医肝胆科、藏医心脑血管科、藏医护理学、藏医预防保健科8个专科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藏药制药学、藏医肝病学、藏医皮肤病学、藏医外治学、藏医文化学和藏药炮制学6个学科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民族医(藏药)风湿、民族医(藏药)脑血管、民族医(藏药)肝胆、藏医消化、藏医妇产、藏医呼吸、藏医肾病、藏医皮肤病8个专业获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医院是青海省最早的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建院30多年来,始终立足藏医药特色优势,为各族群众健康保驾护航,各项事业取得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医院拥有核磁、CT、彩超全自动生化等医疗设备,临床中在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心脑血管疾病、肝胆系统疾病、胃肠疾病及养生保健等方面疗效显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253项,门诊就诊人群达全国28个城市以上。2017年新建成的制剂厂房能生产丸剂、散剂等12种藏药剂型,年生产量能达到20O吨以上,336种藏药制剂列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医院高度重视藏医药临床科研工作,近年来,承担国家重点攻关课题、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科技支撑计划等各级课题50余项,获得各级成果奖20余项,有35项课题立项,发表藏医药学术论文200多篇,“三新项目”获批80余项。藏医药浴疗法和藏医放血疗法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医院被列为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藏医药浴疗法”、“藏医放血疗法”传承基地。医院主持编写了《藏医药文献经典丛书》、《藏医疾病诊断疗效标准》、《藏医病案规范》、《藏医护理规范》、《曼唐详解》等全国藏医药临床标准和规范,参与整理出版了我国迄今规模最大的藏医药文献《藏医药大典》,参与编译了21世纪藏医本科教材等近200多部专著。
    医院职工文化生活丰富,院工会、团委、女工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参加各类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先后被评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中医医院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全国巾帼文明岗”、“中国科协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优秀站点”、“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等多项荣昔称号,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享营国内外。
    新时代、新征程,青海省藏医院将高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秉承藏医药传统,发挥藏医药特色优势,引领藏医药发展新常态,着力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益,使藏医药在新时代发扬光大,实现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为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专科优势明显、人才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领先的全国—流藏医医院而努力奋斗,为健康中国、健康青海建设谱写藏医药事业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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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玉树州人民医院

    13、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14、青海省海西州人民医院

    15、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精神卫生防治院、青海省心理咨询中心)

    16、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青海省肿瘤医院)

    17、青海省交通医院

    18、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

    19、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

    20、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1、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传染病专科医院)

    22、青海省中医院

    23、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

    24、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25、互助县中医院

    26、青海省人民医院

    27、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28、西宁市口腔医院

    29、贵德县人民医院

    30、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31、海东市平安区中医医院

    32、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33、都兰县人民医院

    34、青海民族大学

    35、贵南县第二人民医院

    36、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医院(大通县中医院)

    37、青海大学

    38、青海师范大学

    39、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40、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

    41、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42、海南州贵德高级中学

    43、海南州第二民族高级中学

    44、共和县民族中学

    45、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乡镇卫生院

    46、果洛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果洛藏族自治州特殊教育学校)

    47、久治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共47家 
    青海公立医院招聘

    青海民营医院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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