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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公立医院2023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和《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紧缺人才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人社﹝2019﹞143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为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汕头市澄海区公立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75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见职位信息栏)
招聘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汕头市澄海区人民医院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5名、汕头市澄海区中医医院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汕头市澄海区妇幼保健院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名。具体岗位见《汕头市澄海区公立医院2023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本地专场)》(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一)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博(硕)士研究生或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留学博(硕)士;
(三)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在职)的2023年优秀应届毕业生;
(四)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在职)人员。
《岗位表》中招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仅限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
三、薪酬待遇和服务期
获聘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享受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招聘单位相关福利待遇,试用期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应与招聘单位约定5年服务期(含试用期),承诺在用人单位服务满5年。
其中,属于汕头市澄海区人民医院新引进人才,且符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医院引进人才奖励实施方案》中对应各类人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性补贴和待遇。
四、报考条件
(一)应聘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符合报考岗位的年龄要求,年龄时间计算截至2023年7月17日;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内人员;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报考程序
(一)报名办法
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3年7月17日--7月21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报名地点: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路北侧怀汉路西面汕头市澄海区人民医院行政楼2楼。
根据招聘对象类别,设置招聘岗位,详见《岗位表》。
(三)报名要求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公告和岗位表,清楚具体岗位的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下载并填写《汕头市澄海区公立医院2023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附件2)一份,须双面打印和亲笔签名。报名时缴交本人近期免冠大1寸正面同底彩色相片3张,其中1张按要求粘贴在报名表指定位置。
2.报名时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尚未毕业的2023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等材料);
(3)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报考人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职人员的,需提供现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1份;
(5)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二甲综合及以上医院工作年限佐证材料。
3.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除《同意报考证明》外,审核后招考单位留存复印件退回原件,报名材料可由他人代为缴交。
4.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023年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承诺在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
(4)本次公开招聘按照《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进行专业设置。报考人员应按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选择相对应的岗位报考,如所学专业为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包含旧专业后面注明“部分”的,按照对应的专业名称均可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名称与招考岗位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按相近专业报考的,须提供由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报名资格审核时提供:A.国外(含港澳台)所学专业成绩单;B.国外(含港澳台)所学专业必修课程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选择国内一所全日制普通高校)比照材料等,考生所学专业必修课程80%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主要课程相对应的,可按相近专业报名。
(四)资格审核
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在报名现场接收报名材料,对每个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具体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五)领取准考证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在报名结束后由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领取准考证。领取准考证时报名人员需持身份证原件,代领准考证须提供报考者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未按规定时间领取准考证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面试对象。报名成功、通过资格审核并领取准考证的考生确定为面试对象。
(二)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每人面试时间15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面试合格分数,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体检。
(四)面试内容为卫生相关知识。
(五)面试发布。面试成绩实行现场评分、统分、核分,面试结束后当场发放面试成绩通知书。
(六)考试总成绩和公布入围体检人员。
1.考试总成绩等于面试成绩。
2.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主评委给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主评委给分仍然相同的,由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另行组织面试。
3.考试总成绩和入围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七、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对象
按招聘岗位人数,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二)组织体检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实施,体检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另行发布。体检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复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工作在接到复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三)考察对象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并在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由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要求,重点对考察对象的学籍(人事)档案进行审核,严防假年龄、假学历、假履历。
八、公示与聘用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人选,由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在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获聘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上班,否则作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九、递补聘用
因应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体检、考察或聘用资格,以及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问题而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可决定在本岗位面试合格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选。递补期限为拟聘人员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十、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实行诚信报考,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公告和岗位要求,对所提供的各项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凡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恶意干扰报名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
(三)本次招聘如有涉嫌违纪违规的,严格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追究责任。
联系电话:**(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人事股);
监督电话:**(汕头市澄海区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
附件1:汕头市澄海区公立医院2023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本地专场)
附件2:汕头市澄海区公立医院2023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
汕头市澄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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