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河北省衡水市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2013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保证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未就业的2013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5、往届未就业或本市基层就业(不含市县乡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0月10日后出生,含10月10日出生),岗位有其他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
6、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条件;(详见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要求)
7、“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服务期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方法
报名时间:10月21日至10月23日(10月23日下午5:30截止)
报名地点:衡水科技工程学校餐厅楼2楼(红旗大街2199号)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填写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表格自行下载,内容必须由本人手工填写,打印无效),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持相关证书)、近期同版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往届本市基层就业的考生还需出具本市基层就业工作证明。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填写信息有错误的,后果自负。所留联系电话保持联络畅通。报名由招聘单位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复审合格的,考生将资格审查表一份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交报考单位留存,报考单位登记后,现场发放准考证。请考生及时关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hehs.hrss.gov.cn/)。三、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考前培训班。 一)笔试。报考卫生类笔试为A卷,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基础医学知识。满分100分。报考其他事业单位(含医院非卫生类专业)的笔试为B卷,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卫生类和其他类的笔试成绩分别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招聘计划和笔试总成绩,分职位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时间为2013年10月26日,具体时间安排及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可登陆“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二)面试满分100分。面试由用人单位负责,面试方案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三)按考生综合考试成绩,确定进入体检考生名单考生综合考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考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根据招聘计划和考生综合考试成绩,分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比例内末位综合考试成绩如出现并列,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四、体检
体检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
五、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合格人员作为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体检、考核不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书面提出取消聘用资格的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及整个招聘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教育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除基层项目专项计划外的人员招聘,由教育部门按统一招聘的形式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1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doc
2013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计划表.xls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