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师协会,原名山东省执业药师协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6月6日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起成立。2018年2月6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更名为山东省药师协会。
本团体是由省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药师管理等药学相关领域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遵守并及时、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药师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团体职责,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维护药师合法权益;
(二)遵守并及时、广泛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药师自律和诚信公约,加强药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师自身素质;
(四)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考核培训、咨询等活动;组织药师进行学术、技术、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药师队伍建设研究,加强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其他药学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制。
(六)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药师提供咨询建议和服务;
(九)编辑、出版、发行《药学研究》等杂志和有关书籍、资料,刊发医药类相关广告,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向专业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工作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
(十一)维护药师合法权益,反映药师的意见和要求;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