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遂宁市船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船山区卫生局
关于2013年第3季度遂宁市船山区部分卫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船山区部分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遂宁市船山区部分卫生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6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办法》(遂船人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6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遂宁市卫生局网、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及名额(详见附件2)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2013年及以前的毕业生(详见附件2)。其中2013年的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报名时提供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且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不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或不予聘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招聘范围:全国。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
3.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资格尚在不能报考时段范围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现役军人以及在试用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办法》(遂船人发〔2006〕37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7.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满规定服务期限的在编人员;
8.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报名等事项
(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聘工作由区人社局牵头、会同区委编办、区卫生局组织实施。
(二)报名时间、地点、手续、方法、资格审查及要求
为方便考生,本次公招采用现场报名和发电子邮件报名、现场确认两种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3年 6月20日至2013年6月28日(上班时间)。
2.报名地点: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盐关街87号)。
3.报名方法及手续
(1)现场报名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于报名期限内,带上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2013年的毕业生须提供现就读院校出具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就读的院校、专业、学历层次和毕业时间等内容的证明)、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已填写好的《遂宁市船山区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一份,在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按规定粘贴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见附件4)到前述报名处报名、进行资格初审,录入相关信息,按规定缴纳笔试考试费用,确认报名。
(2)发电子邮件报名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于报名期限内将从网上下载填写好后的《遂宁市船山区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不粘贴照片)发送到遂宁市船山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邮箱(sncsrc@sina.com)报名。我们将组织人员根据考生在该表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于报名结束2个工作日内按报名人员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本人(请报名者确保电话畅通),未收到通知的报名者视为初审合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于2013年7月1日至2日(8:30—18:30)持前述现场报名要求的材料到报名地点进行资格确认,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报名。
4.报名要求:(1)报考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并按照本《公告》规定报名;(2)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3)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考生有不符合招聘条件和弄虚作假的,都将取消其资格。(4)填写资格审查表字迹应工整清晰,严禁涂改;资格审查表中凡有字迹改动痕迹的,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律按作废处理,责任由本人自负;(5)每位报考者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单位的一个岗位;(6)符合招聘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须出具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证明材料。
5.资格复审:发电子邮件报名的人员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由区人社局组织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名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告知考生,未收到通知的视为复审合格。
(三)领取《准考证》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名人员于2013年7月11日(上班时间),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现场报名处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本人自负。
(四)缴费标准
根据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审查合格、确认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交笔试考务费100元,进入面试的人员领取《面试通知书》时另交面试费80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可直接减免考试考务费。考生现场报名(或现场确认)时须提供以上困难情况之一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考试考务费。
四、开考比例
1.临床医学、药学(药剂学)、中药学、中医学、护理、医学检验、预防医学(公卫)岗位报名人数与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不得低于3:1,低于与3:1比例的,相应调减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2.第三人民医院全科医学、针灸推拿学、医事法律岗位(在2012年公开招聘中因未达到开考比例予以取消)按报名人数与与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2:1设置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不调减也不取消相应岗位公开招聘计划,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可进入后续公招程序。
五、考试
本次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其中《综合知识》笔试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岗位专业知识》笔试及结构化面试由区人社局牵头、会同区委编办、区卫生局组织实施。考生所有成绩(含折合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一)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1.考生笔试总成绩=考生《综合知识》考试成绩×45% +考生《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成绩×55% +考生政策性加分;
2.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笔试总成绩×70%+考生面试成绩×30%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分值:本次考试笔试《综合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两科。每科卷面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2.笔试时间及地点
(1) 笔试日期:2013年7月13日。
(2) 笔试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笔试准考证》。
3.政策性加分
(1)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社工人才百人”计划服务期满且经服务所在地县以上团委、人社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等部门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每服务满1周年,可享受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是指综合知识成绩与岗位专业知识成绩按比例折合后的之和)加2分。(2)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号)规定加分。(3)符合《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规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该文件规定加分。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享受政策性加分的每名考生最高加分均不超过6分。
申请加分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时递交服务所在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团委、教育、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考核材料、服务合同(协议)和退役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政策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办法
根据考生的笔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面试人员;与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笔试缺考或违纪的不得进入面试;若某招聘岗位由于考生笔试缺考、违纪等原因按前述方法确定的面试人数达不到招聘岗位计划数的3倍,面试正常进行。
2.面试分值及内容
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实行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考生的用语及举止仪表属面试考察内容。
3.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4.注意事项:
(1)考生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本次招聘的《笔试准考证》及《面试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迟到30分钟或者面试迟到者按自动放弃考试处理,责任由本人自负。
(2)考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按自动放弃面试处理,由此出现的人员缺额按前述面试人员确定办法依次递补。面试程序开始后出现的面试人员缺额不递补。
六、体检及政审
(一)体检人员确定办法:面试结束后,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顺序;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综合知识》、《岗位专业知识》、面试成绩高低确定顺序)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未按3倍面试比例进入体检环节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同类别按3倍面试比例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二)体检的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区人社局会同区卫生局组织实施。
(三)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须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到区人社局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
(四)政审:体检结束后,由区人社局会同区卫生局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政审。
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的人员缺额,按前述办法依次递补。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
体检、政审合格的考生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本公告发布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市人社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监察局**)。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用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不予受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人员,暂缓聘用,待查证落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由此出现的人员缺额按第(六)项规定依次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第三人民医院的由医院统筹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其中全科医学人员到高升、凯旋、育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报乡镇卫生院的按报考的岗位,依据其考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考生自主选择招聘的乡镇医院。拟聘用人员与其选择的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填写《遂宁市船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和编制部门签字盖章后交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办理聘用手续。办理了聘用手续,到聘用单位上班的人员占用该聘用单位事业编制,并按国家现行政策及聘用单位的有关规定兑现工资、福利等待遇。
(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其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其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内严重违规违纪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纪律与监督
(一)招聘工作邀请区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二)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正的,一律实行回避。
(三)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十、特别提示
(一)招聘期间对本《公告》有调整、补充、提示及其他须告知考生的信息,由区人社局在前述公告发布网站公告,请考生在此期间注意浏览、关注。因考生不主动、不按要求浏览、观看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请考生报名时留下两个以上联系方式(手机、固定电话、邮箱等),并保持通讯畅通。考生通讯方式如有变更,请主动告知考试组织部门。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十一、本公告由区人社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区人社局:**
区卫生局:**
招聘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经费渠道 | 招聘 | 招聘人数 | 岗位代码 | 招聘具体条件 | ||||
范围 | 专业 | 学历 | 年龄 | 其他条件 | ||||||
区乡镇(中心)卫生院 | 事业单位 | 财 | 全国 | 5 | 7 | 中医学 |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毕业 | 30周岁及以下(1982年6月28日以后出生) | 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可放宽至中专学历;2011年及以前的毕业生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 |
20 | 8 | 临床医学 | ||||||||
11 | 9 | 护理 | 具有执业资格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 |||||||
5 | 10 | 医学检验 |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 | ||||||
1 | 11 | 预防医学 | ||||||||
公共卫生 | ||||||||||
4 | 12 | 药剂学 | ||||||||
药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