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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人民医院2024年第二次招聘公告
为提升红河县人民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业务发展,提升乡镇卫生院业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红河县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临床医生安排到各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大专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2.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学历学位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
5.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优先;
6.服从医院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影响期或处分期限未满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聘用后即与相关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先报名先试工)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18日—3月25日(工作日)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红河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科(老客运站行政楼一楼)。
2.报名所需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应届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报告。
3.报名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试工考核
先报名先试工,试工考核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实践能力、操作技能、沟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跟班考核时间为1-3个月,试工工资按红河县最低生活补助1600元/月核发。
(三)确定拟聘用人员,组织参加健康体检
试工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组织参加健康体检。体检由本招聘单位统一组织本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认,不予聘用。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体检不合格以及自愿放弃的按照报名顺序依次递补。体检费用医院负责,体检时间由人事科通知。
(四)签订聘用合同
体检合格后由用人科室提出聘用申请,按《红河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岗位待遇
本次自主招聘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和待遇按照《红河县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由红河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科负责
解释。
联系电话:**;**(张老师)
通讯地址:红河县迤萨镇松花街4号行政楼一楼人力资源科办公室(老客运站行政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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