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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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0-2014.7.10

已结束

全科医师
全职
招聘要求

 

2014年云南红河州石屏县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1人公告

根据《红河州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石屏县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科医生特设岗位(以下称特岗全科医生)1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岗位名称:石屏县哨冲镇卫生院特岗全科医生;招聘人数:1名。

二、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应聘。

三、聘用期限

特岗全科医生聘期为4年,自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岗之日起计算。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热爱医疗卫生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条件。

(二)资格条件

特岗全科医生应满足一列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

2.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

3.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培训后,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多年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包含退休离岗人员(男性 61周岁以下;女性 56周岁以下)。

(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应聘

1.红河州内卫生系统在职在编人员。

2.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报考的其他情形。

五、薪酬待遇

聘用期内,特岗全科医生薪酬待遇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6万元(含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其中:执业医师每人每年6万元,执业助理医师不低于每人每年5万元。特岗全科医生待遇经费划拨石屏县哨冲卫生院,按月考核发放。

六、招聘程序和流程

(一)报名:(7月4日正常上班时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人员持执业(助理或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县卫生局农村卫生与妇幼保健股报名。原件审核后退还。考生必须本人到现场参加报名,所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招聘考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联系电话:4843563)

(二)开考比例 此次招聘不设置开考比例。

(三)考试方式、内容、时间和地点、分数线

1.此次招聘考试由石屏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采取综合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

3.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9:00至11:00。考试地点:石屏县卫生局会议室。应聘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参加考试。

4、此次考试总分为100分,不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岗位招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因笔试成绩并列的,进行加试,并按加试成绩来确定考生的最终成绩排名,加试的方式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组织面试)

(四)体检。体检费由报考者自理,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天内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岗位培训。由州卫生局组织岗位培训,对未参加过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岗位培训。

(六)签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石屏县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由哨冲镇卫生院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为四年,四年内特岗全科医生必须在哨冲镇卫生院服务,服务期间不服从乡镇卫生院管理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七、纪律要求和有关规定

(一)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名、资格复审、笔试、签订合同、岗位培训及其它事项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在招聘过程中,因应聘人员电话不通、通讯号码更换,联系不上而影响招聘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违反招聘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报名或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已经受聘的,一经查实,解除合同,予以清退;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组织领导

(一)招聘工作由县人大、县政协等监督机关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招聘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实行回避。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公告由石屏县卫生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4843563)

特此公告。

石屏县卫生局 石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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