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竹溪县乡镇卫生院招聘医护人员70人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2〕106号)和《竹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溪办发[2009]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竹溪县乡镇卫生院编制空额情况,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70名(差额事业编制,其中医技人员40名,护理人员28名,会计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2018年竹溪县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护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各类人员,详见《竹溪县2018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护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表》(附件1 )。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它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竹溪县事业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人员;
3、有吸毒史的人员;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岗位设置及要求
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专业、资格条件等,详见《竹溪县2018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护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附件1)。
四、招考程序及办法
(一)发布公告
招考公告通过竹溪县政府网、竹溪县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及地点。自2018年9月3日至9月7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逾期不予受理。报名地点:县卫计局502室人事股(竹溪县城关镇烧田大道486号)。
2、报名有关要求。
(1)资格审核:报名时须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医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近期小两寸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4张,填写报名表一式一份。
(2)报名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和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对填报和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考生填报虚假信息或信息填写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及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核实,取消录用资格,并录入诚信黑名单。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与公告招聘条件要求不符的,即取消其相应资格。
(3)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三支一扶” 两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以上的考生还应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和《“三支一扶”人员报考优惠申请表》(附件3)。
(5)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填报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6)根据鄂价费[2001]91号文件规定,每位考生缴纳笔试考试费用100元。
(7)经过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报考考生,统一发放《2018年竹溪县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组织考试
1、笔试
(1)笔试形式和内容: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临床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医技专业(含药学、影像、检验、康复专业)、公共基础知识及财务管理四类试卷。主要测试报考者对拟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
①报考临床医疗类岗位的考生使用临床医学专业试卷;
②报考护理类岗位的考生使用护理专业试卷;
③报考药剂、影像、检验、康复类岗位的考生使用卫生法规、医学伦理类试卷;
④报考会计类岗位的考生使用财务管理类试卷;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笔试地点:详见《2018年竹溪县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护人员笔试准考证》。
(3)为保证考生质量和达到竞争择优的目的,原则上按岗位招聘人数和报名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如属于急需紧缺岗位可以放宽到1:2比例开考,如达不到1:2比例的,考生可自愿调剂到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岗位。
(4)笔试成绩查询:笔试成绩通过竹溪县政府网、竹溪县新闻网公布。
笔试满分100分。其中“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以上的考生,按照鄂人〔2006〕16号文件规定,笔试成绩可享受5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符合加分政策条件的考生应于报名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再受理。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经考生、考场监督员当场签字确认。
(1)确定面试入围人选
笔试结束后,按照1:3的面试入围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对面试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如属于急需紧缺岗位可以放宽到1:2比例开考,低于1:2的岗位予以取消。因笔试成绩并列入围考生可同时参加面试,因自动放弃等其他原因产生的岗位缺额按笔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2)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通过竹溪政府网、竹溪新闻网发布。
面试公告发布后,入围考生弃权不再递补。对只有一人参加面试的,不核减岗位,考生照常参加面试,如果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面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列为考察、体检对象;考生面试成绩未达到本场考试平均分的,不能列为考察、体检对象。
(3)面试的时间、地点:详见面试公告。
考生持本人面试通知单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考生在面试开考前10分钟未到达指定面试地点或者弃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成绩计算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
总成绩计算: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遇笔试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则一并进入体检考察。
4、成绩公布: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在竹溪县政府网、竹溪县新闻网予以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1、体检
(1)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经县卫计局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3)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可按医嘱暂缓相关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体检结论合格,再行办理聘用手续。
(4)因考生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体检。
2、考察
(1)考察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县卫计局进行,考察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考察时无学籍档案的人员;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均视为考察不合格。考察中,若发现其它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取消聘用资格。
(3)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考察,递补不超过两次。
(五)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在竹溪县政府网、竹溪县新闻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组成专班调查核实。
(六)录用
1、经公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2、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并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社部门完善正式录用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被聘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五、纪律监督
按照招聘工作要求,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名、笔试、面试等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政策、程序、结果的公开、公平,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客观公正。
六、其它事项
考生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县卫计局。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本公告由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2728787(县卫计局人事股)
监督电话:2726202(县纪委监察委)
原标题:2018年竹溪县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护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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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27日
竹溪县2018年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 | ||||||||
经费性质 | 招聘单位 | 招聘 | 岗位 | 专业 | 学历(学位) | 年龄 | 户籍 | 备注 |
人数 | 描述 | (周岁) | (生源地)条件 | |||||
差额拨款事业 | 乡镇卫生院 | 22 | 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 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中医学类 | 大专及以上学历 | 40周岁及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不限 | 未取得执业资格者无处方权 |
5 | 从事临床医学检验工作 | 医学技术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大专及以上学历 | 40周岁及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不限 | |||
5 | 从事药剂工作 | 药学类、中药学类 | ||||||
4 | 从事医疗康复工作 | 医学技术类 | ||||||
4 | 从事医学影像工作 | 医学技术类 | ||||||
2 | 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 财务会计类 | ||||||
金融类 | ||||||||
28 | 从事医学护理工作 | 护理学类 | 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30周岁及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
小计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