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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见职位信息栏)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符合《2023年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条件简介表》(以下简称《岗位简介表》,附后)中各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五)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40周岁(1981年11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其他限定的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及以下。如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报考,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报考,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符合回避要求及招聘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役军人,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届毕业生,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在苏北人民医院网站“人力资源—人员招聘—我来应聘”进行注册,网址:https://www.yzsbh.com/,按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后并提交,或将报名表电子档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sc7611@163.com。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报考信息及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乃至聘用资格。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报名网站或邮箱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即为报名成功,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
本次招聘岗位不限开考比例,在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之后,根据报名情况适时启动面试程序。具体时间、地点以苏北人民医院通知为准。本招聘为长期招聘,未招满的岗位继续接受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可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岗位招满即止。招聘动态和岗位空缺等情况及时公布。
面试前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如应聘人员对本人资格审查未予通过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苏北人民医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申辩。
(二)面试
重点考察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设7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三)体检
根据入围考生面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均按该岗位入围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考察合格者,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六)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按规定权限、程序备案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拟聘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等关系,在正式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因资格审查或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取消考生相应资格时,及时告知考生取消资格决定的内容及依据等。
聘用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纪律。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邀请市纪委市监委等部门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五、本公告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由苏北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514-87373060
2023年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条件简介表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2022年11月28日
招聘岗位代码 | 招聘岗位类别 | 拟聘工作简介 | 经费渠道 | 招聘人数 | 招考条件 | ||
学历/学位 | 专业 | 其他 | |||||
01 | 专业技术 | 消化内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内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02 | 专业技术 | 内镜诊治中心 | 差额 | 1 | 博士 | 内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03 | 专业技术 | 心血管内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内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04 | 专业技术 | 呼吸内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内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05 | 专业技术 | 血液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内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06 | 专业技术 | 风湿免疫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内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07 | 专业技术 | 神经内科 | 差额 | 1 | 博士 | 神经病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08 | 专业技术 | 内分泌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内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09 | 专业技术 | 老年医学科 | 差额 | 2 | 博士 | 老年医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0 | 专业技术 | 肿瘤科 | 差额 | 1 | 博士 | 肿瘤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1 | 专业技术 | 皮肤科 | 差额 | 1 | 博士 | 皮肤病与性病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2 | 专业技术 | 胃肠外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3 | 专业技术 | 肝胆胰外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4 | 专业技术 | 甲乳外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5 | 专业技术 | 血管外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6 | 专业技术 | 疝儿外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7 | 专业技术 | 创伤骨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8 | 专业技术 | 脊柱外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19 | 专业技术 | 关节外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0 | 专业技术 | 运动医学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1 | 专业技术 | 手足外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2 | 专业技术 | 胸外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3 | 专业技术 | 心脏大血管中心 | 差额 | 2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4 | 专业技术 | 神经外科 | 差额 | 3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5 | 专业技术 | 泌尿外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6 | 专业技术 | 烧伤整形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7 | 专业技术 | 医学美容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外科学、临床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8 | 专业技术 | 麻醉科 | 差额 | 2 | 博士 | 麻醉学、基础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29 | 专业技术 | 妇产科 | 差额 | 2 | 博士 | 妇产科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30 | 专业技术 | 生殖医学中心 | 差额 | 2 | 博士 | 生殖医学、妇产科学、医学检验、生物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31 | 专业技术 | 儿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儿科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32 | 专业技术 | 康复医学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33 | 专业技术 | 口腔科 | 差额 | 1 | 博士 | 口腔医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34 | 专业技术 | 耳鼻咽喉科 | 差额 | 1 | 博士 |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35 | 专业技术 | 眼科 | 差额 | 2 | 博士 | 眼科学 |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胜任岗位和科研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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