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

 42

2025.6.12-2025.6.18

报名中

皮肤科医师、神经内科医师、CT室医师、精神科医师、药剂科药剂师
全职,应届生
硕士起
只招应届
招聘要求

2025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国内部分医学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拟面向国内部分医学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中国医科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吉林大学等院校2025年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年毕业但未派遣的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见职位信息栏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5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国内部分医学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岗位需求表》(附件1)。

2.年满十八周岁。

3.应聘人员原则上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89612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1984612日及以后出生)。2025年应届硕士毕业生需在20257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2025年应届博士研究生需在202512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4.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报考人员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方向一致。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25610日招聘信息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wjw.shenyang.gov.cn/),以及相关招聘院校就业网站发布(具体招聘院校名单详见附件1)。

(二)组织报名

报名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9:00至6月18日15:00。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需将本人报名登记表(附件2)、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经学校(或学院)盖章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以及岗位所需证明材料等,附件4全部材料原件彩色清晰扫描件压缩为一个文件(以应聘单位+岗位名称+毕业院校+姓名命名)发送至相应招聘单位的工作邮箱(详见附件1)。所报材料以电子邮件接收时间为准,逾期作废。

每名应聘人员限报1个岗位(凡发现报考2个及以上岗位的,取消考试资格),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由招聘单位通知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202561917:00时前报考其他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报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信息、资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学信网学历学位证明等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应聘人员须在20256208006221700按招聘单位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考核的资格。

(四)考核

考核分为业绩考评和面试考核两部分。其中业绩考评以应聘者向招聘单位资格审查时提供的相关业绩材料(附件4)为考评依据;面试考核分为能力汇报和答题,主要考核考生综合素质、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岗位职责、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能力等内容参加面试考核人员所报考岗位不能形成竞争的(即该岗位实际参加面试考核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的比例等于或低于1:1),考生面试成绩应当达到7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业绩考评、面试考核满分各100分,2:8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即总成绩=业绩考评×0.2+面试考核×0.8(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第4位不四舍五入)。总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如考核成绩相同,进行加试,加试形式另行通知。如无合适人选,岗位可以空缺。

经考核合格的考生,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就业意向书)。未按招聘单位要求签订协议的,视自动放弃,不再进行递补。

考核所赴高校的具体时间、地点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五)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应聘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体检后,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届毕业生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公示后,因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学校。

(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落实相关回避规定要求。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考核、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考生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均可以取消其资格。

(五)应聘有住培要求的岗位如未在20251231日前获得岗位招聘条件所要求的住培合格证书,则将被取消聘用资格。

(六)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各招聘单位可根据工作进度对本次招聘工作的相关时间、岗位等作出适当的调整,有关事宜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七)应聘人员对参加本次招聘有疑问的可致电招聘岗位所属招聘单位咨询(附件1),咨询时间:9:00—12:0013:00—16:00

 本公告由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监督电话:**

1:2025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国内部分医学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岗位需求表

2:2025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国内部分医学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3:2025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国内部分医学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报名信息汇总表

4:报名提交材料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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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简介
    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始建于1949年,是一所以职业病专业为主体,以中毒救治为特色,以综合医疗为依托的集医疗、科研、教学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市级综合医院;医院占地面积17000m2,建筑面积50000m2,编制床位500张。现有职工577人,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97人;博士2人,硕士74人。医院设有中毒科、尘肺科、呼吸内科、循环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普外科、骨外科、妇产科、ICU、康复科、皮肤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中医科以及血液净化中心、高压氧治疗中心、体检中心、碎石治疗中心、内镜诊治中心等功能完备的诊疗科系,其中职业病科系被评为国家职业病临床重点专科;拥有核磁共振、螺旋CT、彩超、DR数字X光机、大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眼底激光仪、电子胃镜、腹腔镜系统、彩色病理纤维图像分析仪、体外冲击波碎石机、呼吸机、麻醉深度监护仪、麻醉机、超声刀、纤维支气管镜、体外冲击波疼痛治疗系统等先进的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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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沈阳市妇幼保健院(沈阳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

    3、沈阳市第二中医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

    4、法库县中心医院

    5、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沈阳市心血管病医院)

    6、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市肿瘤防治中心、沈阳市肿瘤医院)

    7、康平县人民医院

    8、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9、沈阳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附属医院)

    10、沈阳市骨科医院(沈阳市中西医结合骨伤病医院、辽宁省中西医结合骨伤病治疗中心)

    11、沈阳市妇婴医院

    12、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市皮肤病医院)

    13、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中心医院、沈阳市手外科医院)

    14、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沈阳市第四人民院、沈阳市眼病医院、沈阳市眼病研究所、沈阳市眼耳鼻喉医院、沈阳市胆石疾病诊治中心)

    15、沈阳市口腔医院

    16、沈阳市安宁医院(沈阳市中西医结合精神卫生中心)

    17、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脑科医院、沈阳市脑病研究所)

    18、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沈阳市老年医院、沈阳市健康体检中心)

    19、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

    20、沈阳市肛肠医院(沈阳市胃肠肛门病医院、沈阳市中西医结合肛肠医院)

    21、沈阳市儿童医院(辽宁省儿童医院、沈阳市儿童康复医院、沈阳市危重儿童救助转运中心、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基地)

    22、沈阳市中医院(沈阳市中医研究所)

    23、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沈阳市沈北新区红十字中心医院)

    24、沈阳市于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于洪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25、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

    26、沈阳市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惠民医院)

    27、沈阳市和平区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平区中医院)

    28、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9、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1、沈阳市和平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平区长白社区医院)

    32、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3、沈阳市和平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4、沈阳市皇姑区中医院(沈阳市皇姑区亚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5、沈阳市皇姑区明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6、沈阳市皇姑区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7、沈阳市皇姑区寿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8、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

    39、沈阳市大东区万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0、沈阳市大东区长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1、沈阳市大东区东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2、沈阳市大东区津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3、沈阳市大东区大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4、沈阳市大东区东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5、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6、沈阳市大东区上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7、沈阳市大东区文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8、沈阳市大东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9、沈阳市于洪区人民医院

    50、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沈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

    51、沈阳市铁西区第二人民医院(沈阳市铁西区惠民医院)

    52、沈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53、沈阳市于洪区于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4、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5、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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