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全职
年龄:不限
1、在核实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2、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使用。
3、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儿童用药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青霉素与头孢是否有皮试及续用标识,否则拒绝调剂。
4、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院内儿童处方,一定要审核相关负责人签字)。
5、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6、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
7、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患者正确介绍用法、用量并在包装袋上写明,交代禁忌、注意事项等。调配院内门诊及住院儿童用药时,应标明姓名及床位号。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8、处方应按国家规定时限保存,一般处方不少于1年,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少于2年,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少于3年。
9、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使用专用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10、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复核与登记,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完善错误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