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全职
年龄:不限
1.在院长和医务科长的领导下,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2.负责提供临床基础检验、临床生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等专业的监测报告。
3.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4.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仪器、试剂和耗材,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项目和对临床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5.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对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严格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6.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内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内质量评价。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监测系统,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于室内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7.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内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8.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对检验科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9.根据生物危害风险,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10.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原微生物,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11.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12.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