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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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6-2014.4.30

已结束

护理
全职
招聘要求

 

 

辽宁省沈阳市卫生局属医疗卫生单位2014年招聘1528人启事[1]

为满足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优化卫生人力资源结构,经市卫生局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用工人员,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职位及数量
详见2014年沈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单位编外用工招聘职位信息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报考的岗位;
(三)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按职位信息表要求,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1985年4月17日至1996年4月17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1978年4月17日至1996年4月17日期间出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聘用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三、合同管理及福利待遇
首次签定劳动合同为1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单位同工同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
四、信息发布
2014年4月17日在沈阳市卫生局网站、中国沈阳人才网和部分医学院校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及职位信息表,后续信息请考生关注沈阳市卫生局网上报名系统()发布的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
五、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14年4月17日8时-2014年4月27日24时。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考生在此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待用人单位对照片及相关信息审核合格后,即报名成功,请考生报名后2天内登录查看是否审核通过。报名成功后不允许再更改。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明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和考试均不收取考生费用。
考生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凡弄虚作假或与岗位要求的条件不符者,在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三)报考人员已经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允许报考。
六、招聘方式
职位要求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岗位和护理本科岗位: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没有笔试,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其它岗位:如硕士研究生学历和护理本科学历的考生报考,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面试时优先录取,其它学历的考生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满分100分,主要内容为专业相关知识,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2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最终以面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报名网站信息。
本次招聘不提供考试培训及相关辅导材料,社会上任何以此次招聘考试名义举办的培训班和提供的辅导材料均与沈阳市卫生局无关。
七、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与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师岗位要求有医师资格证,护理岗位要求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应届本科生可在聘用后1年内取得)。符合职位要求的应届生可凭学校盖章的《应届毕业生推荐表》(或学校提供的毕业证明材料)报考,在上岗前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应届本科护理考生应在聘用后1年内取得护士资格证,如未取得则解除劳动合同,其它应届生可以报考不要求相应资格证书的职位。资格审查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将在报名网站公布。
八、体检、考核
(一)体检。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组织考核。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二)考核。各用人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核。
九、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沈阳市卫生局和报名网站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编外用工相关手续。
本公告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注:全日制中专护理专业毕业、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且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市属民营医院工作2年以上的护理人员,可报考沈阳市胸科医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在医院本科、大专护理岗位没有招满的情况下,作为补充人选。
电话咨询时段: 上午9:00-11:00 下午 13:00-16:00 (周六周日休息)
考务咨询电话:市卫生局人事处 **
各招聘单位咨询电话附后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纪检监督电话:市卫生局监察处 **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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